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大事记(四)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大事记(四)

编者按:

红色基因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的传承,是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坚守,是独立自主探索创新的勇气,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能。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特别梳理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大事件,让我们一起沿着历史的脉络,重温那段充满激情奋斗和曲折探索的农村合作历程,传承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攻坚克难、勇于开拓的红色基因,汇聚新时代农民合作社勇往直前的奋进力量,开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全新篇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2012年11月至今)

2013年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13年3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江苏团审议指出,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大包干是改革开放的先声。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世纪10多年来,像沿海地区以及农业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在这方面都做了积极的探索,也有了一定的经验。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2013年8月2日,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13〕84号)。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农业部为牵头部门。部际联系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立法建议;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2013年1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有序流转,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这些都是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是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发展。

2015年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发展现代农业、推广良种良法、开发特色产业,需要一定经营规模,也需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引领,不是随便一家一户就能干得了的。”强调了合作社在帮助小农户克服困难、弥补不足,更好地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2016年

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讲话,指出要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提高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

2016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黑龙江省抚远市玖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了解合作社土地流转和采用先进种植技术提高水稻产量效益等情况,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进一步办好。

2017年

201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17年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指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

2018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

2019年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2019年2月19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

2019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中指出:要用好深化改革这个法宝。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激活乡村振兴内生活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

2019年3月20日,农业农村部以第104号、第105号公告分别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

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这是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和做好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的主要政策文件。

2019年11月6日,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9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2020年

2020年8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希望乡亲们再接再厉,把合作社办得更加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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