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大事记(二)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大事记二

编者按:

红色基因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的传承,是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坚守,是独立自主探索创新的勇气,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能。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特别梳理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大事件,让我们一起沿着历史的脉络,重温那段充满激情奋斗和曲折探索的农村合作历程,传承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攻坚克难、勇于开拓的红色基因,汇聚新时代农民合作社勇往直前的奋进力量,开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全新篇章!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1949年10月至1978年12月)

1949年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在政务院设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领导管理全国的合作事业。

1950年

1950年7月5~27日,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宣布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讨论通过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明确了合作社是劳动人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合作社除农村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还有城乡消费合作社、城乡手工业合作社(含农产品加工合作社)、运输合作社。这次会议在新中国合作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会后,农村供销合作事业快速发展,以镇为中心建立供销社,大力开展供销合作社业务,促进了不同地区间的物资交流和商品流通。

1951年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发展农村信用社。会后,在农村开始建立了区一级的银行机构——农村营业所,并开始试办和发展一批信用合作社和信用小组。1952年12月6日,建立了资阳县第一个信用社——丰裕场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1322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解决了农民缺钱临时借贷的困难,避免了高利贷的重利剥削。

1951年9月20~30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会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开展起来。经过一年多的试点,1953年2月15日,《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正式颁布实施。

1953年

1953年10月26日~11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12月16日经中共中央通过,成为正式决议。

1954年

1954年7月20~25日,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章程》,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955年

1955年10月4~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农业合作化运动自此进入高潮。

1955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是经由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讨论和基本通过,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组织了所有在北京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讨论,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最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并且决议交由国务院发布全国讨论和试用。

1956年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

1958年

1958年8月17~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北戴河举行。会议主要内容之一是讨论全国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截至1958年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社改组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1.2亿户农户参加,占农户总数的99%以上。

1961年

1961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农业六十条”。经试行和征求意见,1961年5月21日~6月12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制订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并于1962年9月2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当年10月11日颁布实施。

1962年

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正式决定实施“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从1962年到1984年乡社分开(即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历时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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