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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要求,劳动者提交了加班调休申请,而公司方不仅不批,还在事后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于这样的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官庭后指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各项合理申请“只审不批”的做法,涉嫌构成对劳动者重大权益实现的阻碍,同时有悖公序良俗的原则。法官庭后表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请求病事假、调休等事关休息权的事项拥有审批决定权,用人单位的审批行为,将可能直接决定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能否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如果以其审批权的行使构成对劳动者休息权实现的阻碍,无疑将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应遵循为实现有序管理之目的、不得构成对劳动者重大权益实现的阻碍以及不得有悖劳动合同目的、公序良俗的原则。用人单位审批有关劳动者休息权等重大权益事项时,须得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以免“获取劳动报酬,实现生存与发展”之劳动合同目的落到空处。
(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高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