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受委托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最高及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公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济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的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7098元。

二、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与去年保持一致,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9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30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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