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有一些操作层面的细节需要认真考虑,从而既实现多赢,又确保公平正义、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

一是承包地性质问题。

退出后的承包地,其权利结构不再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而是由发包方获得该土地完整的产权。从表面上看,该土地的性质与机动地极其相似;但实际上,发包方对该土地权利的取得,与发包方对机动地权利的取得有着很大的差异。

因此,该土地的性质及管理方式,应当与机动地明确区分,从而避免产生新的权利冲突。

二是价格问题。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对农户来讲,往往存在一定的顾虑;而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农业企业,可以获得更为稳定的保障。

因此,可以由最终的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超出当地平均土地出租价格的费用,由发包方(发包方一般是村民小组,往往需要委托村集体)负责,从中协调并获取一定的报酬,而农户获得高出土地流转租金的补偿,最终实现多赢。

三是年限问题。

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土地最终的用途是宅基地。那么,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期限应当是“永久”。第二种情况,土地最终使用者是农业企业。

从目前看,20年、30年的土地经营权对于“纯”农业企业基本“够用”。但是,如果考虑到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业企业未来可能需要通过“异地调整入市”的方式,取得一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为了避免权利冲突,涉及到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期限最好在50年以上;当然,也不宜过长。

四是承包地的主体问题。

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农户有可能减少成员甚至“整户消亡”;也有可能增加成员甚至“分户”。这就意味着,从历史的角度看,农户在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时,有可能退出了“不属于自己的权益”;也有可能退出了“应属于自己的权益”。

因此,农户在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时,应当与发包方核准户内成员信息,并尽量采取逐年补偿而非“一次性”的退出补偿方式。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出现“整户消亡”的,其农户内部成员的继承人不应当继续享有退出补偿。如果未来遇到国家政策调整,需要将土地打乱重分时,发包方可以采取“动账不动地”“多退少补”等方式,确保农户及发包方双方利益。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出现分户的,发包方可以将其视为一个农户,由户内成员协商解决好土地及利益分配问题后,再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处理。

摘自市县领导参阅微信公众号《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能解决哪些实际难题?——以中西部v镇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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