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会、监事长、监事会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设理事长,可以设立理事会,也可以不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法规定,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不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本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是由全体成员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成员的直接监督,因此本法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如果成员大会认为需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否设监事和监事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由于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通常包括监督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理等管理人员的务行为进行监督,为保证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性,本款规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资格条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策,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如何进行,具体职权由章程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职权由章程具体规定,通常具有下列职权:(1)监督、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包括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2)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3)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参照成员大会表决成员享有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的规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表决都执行一人一票制,但不同的是,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表决没有附加表决权。